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潘俊、许家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俊,许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21号申请人:潘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许家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俊、许家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潘俊赔偿许家清医疗费:736.10元,误工费:30天×62.59元/天=1877.70元,车损及施救费:170元,合计:2783.80元;二、协议履行后,双方互无牵连;三、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起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