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巡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范梅花与余斌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梅花,余斌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巡民初字第94号原告:范梅花。被告:余斌仂。本院在受理原告范梅花与被告余斌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