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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4364号原告韩×,女,1974年1月1日出生。被告王×,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原告韩×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俊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1(1997年8月31日出生),现中专就读。由于我与被告二人在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婚后二人因性格问题摩擦不断,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在无尽的争吵中夫妻感情逐步变淡。近年被告与其他女子产生婚外恋,原告作为一个弱女子,为了家庭一直苦苦坚持,十分艰辛,为了孩子一直忍让,也一直希望被告能够痛改前非,但被告却一直我行我素,不知悔改,我的付出换来的是双方争吵的加剧。至此我已经身心俱疲,对被告彻底绝望,彻底死心。综上,鉴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1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积金13万;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从网上下载的,我不认可其真实性。有一个女孩子是对我有好感,但我并没有天天不回家,也没有做什么,而且早就已经分手了。我对原告并没有隐瞒什么事情,是原告自己老是疑神疑鬼,她自己在家呆着,一直都没有工作,所以才老是瞎想。我们有孩子,为了孩子也不应当离婚。我们确实有吵架的现象,但是是由于房子的问题,现在我们住的房子是在西侧,采光不好,已经住了近20年,我要买房,原告不让买,所以吵架。这不至于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韩×与王×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8月31日生育一女王×1。二人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庭审中,韩×称起诉离婚的原因有两点:一是2009年韩×的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屋拆迁了,韩×分得30万元拆迁款,王×想用这笔钱买房,但韩×发现王×跟别人有暧昧短信,所以韩×就不同意买房,二人因此多次吵架;二是2012年王×又与一位叫韩×1的女子有了婚外情。韩×向法庭提交了王×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的照片以及王×与韩×1所租房屋的照片,以证明王×有外遇。王×称1997年和2009年二人确因买房的事情吵过架,但不存在外遇的情况;王×没有与别人租过房,也不清楚韩×从网上和QQ上下载的图片内容;短信的真实性认可,之所以留着这条短信就是想让韩×看,说明与韩×1之间没有不正当的关系,且已经没有什么来往了;韩×1是几年前离家出走到顺义区医院,当时王×在医院保卫科值班,给韩×1安排了住宿的地方,后来一直没有联系,今年韩×1到顺义区医院实习,与王×再次见面,但是韩×1今年才21岁左右,对王×比较好带有报恩的意思。另,王×表示之前的事情确实做得不对,但今后会注意男女关系方面的言行举止,为了孩子也要好好过。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机短信及QQ聊天记录、房屋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韩×与王×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买房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并无其他矛盾,且王×表示之前的事情确实做得不对,今后会注意男女关系方面的言行举止,为了孩子也要好好过,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韩×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阴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