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未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未初字第280号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日,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戴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日、被告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8日生育一女戴某。婚前,双方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被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且被告长期在外打牌赌博,从未在家照顾小孩。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曾于2013年4月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均认可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现双方继续生活已无意义,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支付一半;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1、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2、被告由于系公交车司机,所以练就了一副大嗓门,性格有点急,但并非暴躁;3、被告一心放在原告母女身上,尽力照顾原告母女,虽工作之余偶尔与朋友同事聚会,但每次打牌都事先与原告商量同意才去,且未长期打牌赌博;4、被告及父母对小孩疼爱有加,现小孩尚未满周岁,双方均应从维护小孩利益的角度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相恋,2010年5月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2013年1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戴某。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遂于2013年9月13日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育一女,夫妻间建立了较牢固的婚后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与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