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薛理杰、陈强、邓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薛理杰,陈强,邓绪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A4-3-302号。法定代表人王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国章,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理杰,男,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承志,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邓绪军,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安,男,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理杰、陈强、邓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薛理杰、陈强、邓绪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吴永莉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李自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