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娟与相翠平、徐小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相翠平,徐小娣,李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翠平,居民。被告徐小娣,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李秀平,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娟与被告相翠平、徐小娣、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相翠平、徐小娣、李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5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