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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赖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务农,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28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刘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伙同廖章明、叶华京等人租赁了老寨坑荒田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为了便于荒田的开发利用,2013农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组织民工来到老寨坑月塘山脚下除荒田的杂草,被告人赖某来到坳仔背水库坝下的农田中,用自带的黄色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突起大风,火势迅速向四处漫延并向老寨坑坑尾山场的杉树和加工橙山场烧去。被告人赖某及组织的民工扑救不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有林过火面积459.7亩。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刘美荣辨称,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赖某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积极扑火,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赖某已赔偿了烧毁加工橙的损失28万8千元及其他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缓或免于刑事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赖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正洪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人民陪审员  叶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