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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展贵云与尹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贵云,尹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展贵云,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直镇东张村463号。委托代理人孙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璞,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尹训锋,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展贵云与被告尹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贵云及其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训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展贵云诉称,原告展贵云与被告及尹训锋系同村邻居关系,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39500元,直至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约定利息为5747.2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尹训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5247.27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3年1月14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尹训锋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0月31日,原告展贵云在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贷款39500元,当日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存入了原告提供的账户内(账号:901050300016200XXXX)。2013年1月22日,被告尹训锋向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载明:“借款证明我是孝直镇东张村民尹训锋,身份证号是37012419760630XXXX我于2011年10月31日,在孝直镇店子信用社借用展贵云的贷款证本金39500元整利息是5747.27元。在场证明人:张某乙桑翠英王桂英特此证明借用贷款证人:尹训锋2013年1月22日”。被告尹训锋及在场证明人均在上述借款证明签字并手印。2013年7月5日,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因原告展贵云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原告展贵云发出(2013)平执字第6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履行支付借款本金39500元及利息5747.27元等义务,至今原告未有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尹训锋亦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证明、债务人履约情况核实函、(2013)平执字第673号执行通知书,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本院调取的(2013)平执字第673号卷宗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展贵云于2011年10月31日向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贷款3.95万,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实际利用了其上述贷款,被告书面认可借用原告贷款的事实,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以及原告的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亦能证实上述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在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将贷款支付至原告账户,后,被告借用原告账户中款项,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500元,利息5747.27元,被告书面认可上述数额,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贷款逾期利息,原、被告未有书面约定贷款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与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店子信用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负有及时归还贷款义务,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属原告自身放任行为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贷款逾期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训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展贵云借款本金39500元及利息5747.27元。二、驳回原告展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尹训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尹训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鲁燕人民陪审员  亓兰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