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民初字第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陆建平,陆惠芳,陆忆楠与王飞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平,陆惠芳,陆忆楠,王飞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706号原告陆建平。原告陆惠芳。原告陆忆楠。法定代理人吴海燕。(系陆忆楠之母)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王飞林。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诉讼费1320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如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严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