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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繆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珠,彭海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缪金珠,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彭海兵,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金珠诉被告彭海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金珠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海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缪金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金珠撤回对被告彭海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缪金珠承担。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宋 峄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