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繆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珠,彭海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缪金珠,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彭海兵,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金珠诉被告彭海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金珠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海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缪金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金珠撤回对被告彭海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缪金珠承担。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宋 峄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