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邓宝明、朱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邓宝明,朱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80-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邓宝明,男,汉族。被告朱红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邓宝明、朱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