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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邓宝明、朱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邓宝明,朱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80-2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邓宝明,男,汉族。被告朱红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邓宝明、朱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