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三原清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83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毕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47号。负责人郑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三原清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47号。负责人冯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松梅,北京松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四方公司)、被告北京三原清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芷园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方平、被告金马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倩、被告清芷园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松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称,北京思庆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庆家超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财产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47号清芷园小区12号楼底商一层和地下一层,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23日24时止,总保险金额为13200000元,其中装修为1200000元、设施设备为5000000元、存货为7000000元。2012年6月28日,思庆家超市与金马四方公司签订《清芷园小区12#楼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金马四方公司、乙方为思庆家超市),合同约定思庆家超市租赁金马四方公司所有的清芷园小区12#楼底商负一层、一层(以下简称租赁房产)用于商业经营,租期15年。该合同第5条第8款规定:”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对'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以保证乙方'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乙方负责提供工作条件。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和维护责任、修理不及时或维修不当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日,思庆家超市还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甲方为金马四方公司、乙方为思庆家超市、丙方为清芷园物业公司),该协议第5条第6款第3项第(3)点规定:”上述指定范畴之外的给水、排水、排污(包括化粪池等)设备设施公共部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由丙方负责管理,所涉维护费用由丙方负责,但乙方必须做好污水(含杂物)以及粪池的滤隔工作。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排水管及化粪池堵塞,其责任(费用)则由乙方负责。”2013年4月13日凌晨,思庆家超市租赁的负一层、一层底商突遭污水倒灌,连电梯也无法开启,被迫停业。2013年4月14日,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派员现场勘验、清点并核查财务软件后,于7月出具的公估报告记载,理算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为435947.54元。2013年7月24日,思庆家超市同意公估报告所载理算金额,向保险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该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代位求偿权,并向思庆家超市支付赔款435947.54元。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分别作为出租人、物业管理责任方没有保障思庆家超市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导致水淹毁损货物。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作为本次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金马四方公司及清芷园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金马四方公司与清芷园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向思庆家超市理赔的保险赔款43594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马四方公司与清芷园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共计3页;二、清芷园小区12#楼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共9页;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共7页;四、2013.04.13返水事故致思庆家超市财产受损案公估报告;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被告金马四方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金马四方公司非本案的实际责任人,与污水倒灌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责任,且金马四方公司尽到了房屋出租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起诉金马四方公司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40分,金马四方公司开发建设的清芷园小区北门外的市政雨水管道中不断有污水倒灌而来,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集团)工作人员到达后使用大量水泵抽水,仍不能解决污水从雨水管道中不断涌出,最终排水集团打开关闭中的南二环开阳桥管线排雨(洪)水闸,污水才得以排干。该事件系突发事件、意外事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该事件发生后,金马四方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了新京报记者进行相关新闻报道帮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并联系排水集团查找事故原因。金马四方公司为了帮助思庆家超市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及实际侵权人,联合本案第二被告清芷园物业公司以书面函件的形式上访至排水集团、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以下简称河湖管理处)等多家单位,要求其依法查清污水倒灌事件的原因;而作为被侵权人的思庆家超市只是坐等金马四方公司的理赔结果,根本不配合金马四方公司调查事故原因。经多方联系,排水集团及河湖管理处书面复函金马四方公司,此次污水倒灌事件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科技馆工程施工排水,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未办理排水许可,并私自接入排水设施导致,违反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第4条”事故经过及现场查勘”中关于事故经过的陈述较为客观、真实,金马四方公司在此不再赘述;《公估报告》第8页就事故发生原因亦作出明确认定,系”2013年4月13日,当日天气晴,经多方了解某单位施工排放污水导致市政雨水管返水,造成北京思庆家超市有限公司装修、设施设备、存货被污水浸泡、淋湿不同程度受损。”金马四方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在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更有义务查明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并找到实际责任人,保险公司无视《公估报告》已明确的实际责任人,却只是简单推定、依据合同关系就将金马四方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污水倒灌事件的实际责任人北京市电力公司已向思庆家超市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污水倒灌事件发生后,金马四方公司多次联系实际责任人北京市电力公司与思庆家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并为思庆家超市争取到了高额的赔偿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思庆家超市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若思庆家超市已获得保险理赔金并放弃求偿权,却又从责任方处获得赔偿金,这完全是保险公司与思庆家超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三、金马四方公司自思庆家超市开业以来,一直对该超市给予扶持和照顾,免除了其部分租金,帮助其恢复营业,减少资金压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将金马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污水倒灌事件是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金马四方公司尽到了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无论从经济上还是道义上,都给予思庆家超市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保险公司应根据事实向实际责任人主张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简单处理。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马四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排水集团出具的《关于请求依法查清西城区清芷园小区污水倒灌原因申请书的复函》;二、河湖管理处出具的《对西城区清芷园小区污水倒灌原因申请书的回复》;三、2013年7月25日金马四方公司与思庆家超市签订的《补充协议》;四、思庆家超市所租赁的底商一层和地下一层的位置图纸。被告清芷园物业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保险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理当驳回。起诉状中所陈述的2013年4月13日凌晨发生的污水倒灌事件是存在的,但是将清芷园物业公司作为事故的责任方起诉是完全错误的,该事件的发生清芷园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起诉状中所列附件4《公估报告》第4条”事故经过及现场查勘”中有关事故经过的陈述较为客观、真实的记述了当时的相关情况。2013年4月13日凌晨2时40分左右,清芷园物业公司的保安在巡逻时发现小区12号楼地下二层车库内有水涌出,思庆家超市内也有大量水流出,于是保安叫醒熟睡中的思庆家超市值班人员,并立即上报物业公司的相关领导,组织人员应急处理。经进一步排查发现,污水是从清芷园小区北门外市政雨水管道中不断倒灌而来。排水集团工作人员到达后使用大量水泵抽水的方式,仍不能解决污水从雨水管道中不断涌出,最终排水集团打开关闭中的南二环开阳桥管线排雨(洪)水闸,污水才得以排走。从事件的经过不难判定,当时天空并未降雨,是有人通过雨水管道违法排水,恰遇南二环开阳桥管线排雨(洪)水闸关闭,污水无法通过排洪管线排出,故返流殃及到清芷园小区及周边其它单位。事后,经排水集团、河湖管理处调查,雨水管道内来水水源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科技馆施工排水,该工程施工单位中建六局未办理排水许可,并私自接入排水设施,才导致污水倒灌事件的发生。清芷园物业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更有义务和责任查明事件的真实原因,而不应采取简单推定的方法确定责任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虽约定清芷园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但此次事件属于突发事件,完全是因第三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并非清芷园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保养义务所致。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在此次事件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应急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尽到了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及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无任何不当,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应被无限扩大,故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对清芷园物业公司的起诉。二、本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北京市电力公司已向思庆家超市支付了高额的赔付金,侵权人与被害方均认可本次事件的发生与清芷园物业公司无任何关系。本次事件发生后,清芷园物业公司为了思庆家超市的利益积极与责任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协商,为思庆家超市争取到了高额的赔偿款,双方亦签订了相关协议。思庆家超市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是否获得保险理赔金并放弃求偿权清芷园物业公司并不知情。清芷园物业公司认为,如果真如保险公司所述思庆家超市已获得保险理赔金并放弃求偿权,却又从责任方处获得赔偿款,这完全是保险公司与思庆家超市之间的合同履行出现了问题。作为承保方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不能查实相关情况,实属自身工作有误;毫无依据的起诉清芷园物业公司,实属法律关系不明。综上,清芷园物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清芷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排水集团出具的《关于请求依法查清西城区清芷园小区污水倒灌原因申请书的复函》;二、河湖管理处出具的《对西城区清芷园小区污水倒灌原因申请书的回复》;三、12#楼雨水排放系统工作流程。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对金马四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三、清芷园物业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四、五: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对证据一、四、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思庆家超市以租赁房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租赁期间内发生案涉事故,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损,保险公司依据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所载核损金额对思庆家超市进行赔付,且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并未就上述证据提交反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关于金马四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四:金马四方公司提交该份证据,证明市政雨水管道返水的位置不在租赁范围内。保险公司庭审述称,从图纸来看,市政雨水管道的位置是在租赁范围之外,但不清楚图纸的真实性,需要与思庆家超市方面核实。本院认为,金马四方公司提交该份图纸的标识仅为地下一层平面防火区示意图,并未明确思庆家超市租赁房产的范围。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分别要求保险公司、金马四方公司提交证据对思庆家超市的承租范围予以确认,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因此本院仅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至北京市西城区清芷园小区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并制作了勘查笔录。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确认如下事实:一、2012年6月28日,金马四方公司与思庆家超市签订清芷园小区12#楼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47号清芷园小区12号楼底商共2层,建筑面积共6197.22㎡,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该合同第5条第8款约定,租赁期限内,金马四方公司应负责对”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以保证思庆家超市”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思庆家超市负责提供工作条件。如金马四方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和维护责任、修理不及时或维修不当给思庆家超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金马四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日,金马四方公司、思庆家超市、清芷园物业公司共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所定义的物业为金马四方公司与思庆家超市双方租赁合同内所签订的思庆家超市承租范围,以金马四方公司与思庆家超市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为期限。该协议第5条第6款第3项记载,思庆家超市租赁范围之内的排水管路及设施,其使用的排水主管和设施的疏通、维修保养和更新,在思庆家超市租赁使用期内,由思庆家超市自行负责。上述指定范畴之外的给水、排水、排污(包括化粪池等)设备设施公共部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由清芷园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所涉维护费用由清芷园物业公司负责,但思庆家超市必须做好污水(含杂物)以及粪池的滤隔工作。若由于思庆家超市的原因造成排水管及化粪池堵塞,其责任(费用)则由思庆家超市负责。二、2012年11月22日,思庆家超市为其租赁房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单号:×××),该保险单主要记载以下内容:1、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为装修1200000元、设施设备5000000元、存货7000000元,总保险金额为13200000元,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2、保险标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47号清芷园小区12号楼底商一层和地下一层;3、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三、2013年4月13日2时许,清芷园物业公司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清芷园小区12号楼地下二层内有大量水涌出,导致12号楼地下车库及思庆家超市被淹。四、清芷园物业公司、金马四方公司分别向河湖管理处、排水集团递交查清清芷园小区污水倒灌原因的申请书,河湖管理处、排水集团先后作出回复。河湖管理处于2013年4月18日出具的回复记载:南二环开阳桥管线排雨(洪)水闸是由北京市排水集团负责管理;污水来源是雨水管线上游中建六局承建电力科技馆工地排出,建设方未取得排水许可,属于偷排性质,且每日流量达到3万余方;该排雨(洪)水闸是为了保证汛期雨水及时排入河道,非汛期防止污水入河而设立的。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污水严禁排入河道,排水集团有责任立即查清污水来源,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污水排入河道。排水集团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复函记载:经查,管道内来水水源为国网科技馆工程施工降水,施工单位中建六局未办理排水许可,并私自接入排水设施,违反《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五、事故发生后,思庆家超市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思庆家超市财产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本次事故发生于2013年4月13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原因为2013年4月13日,当日天气晴,经多方调查了解某单位施工排放污水导致市政雨水管返水,造成思庆家超市装修、设施设备、存货被污水浸泡、淋湿不同程度受损;出险原因为意外事故致被保险人财产受损;根据保险双方签订的第×××号《财产一切险》保单中责任范围的约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理算金额为435947.54元;此次事故为市政雨水管道返水导致被保险人财产过水受损。2013年7月24日,思庆家超市向保险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该文件载明:兹有我单位北京思庆家超市有限公司投保的财产一切险,2013年4月15日发生于北京思庆家西城区育新街47号一层和地下一层排水管道返水事故。我单位同意人民币435947.54元为该案最终赔付金额。思庆家超市另声明:本赔款金额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立书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前述保险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保险人支付以上金额的赔款后,受损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向思庆家超市支付赔款435947.54元。六、2013年7月25日,金马四方公司与思庆家超市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甲方为金马四方公司、乙方为思庆家超市)。该协议第6条约定,”2013年4月13日凌晨,因清芷园小区北门(西城区里仁街)雨水井倒灌造成乙方及对外转租商户受损。此事件经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调查,最终认定:责任人系国网科技馆施工降水、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该两公司未办理排水许可,私自接入排水设施,属于偷排性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可将甲方和上述责任方列为共同被告追讨损失或自行向国网科技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张索赔,甲方予以配合。”第7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免除'原合同'约定的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乙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一层及负一层商业房屋租金,用于补偿乙方因与甲方在'原合同'履行期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6条之约定;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七、本案审理过程中,清芷园物业公司述称,在清芷园小区雨水排放系统与市政排水管道之间设有防洪水闸。2013年11月5日,本院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清芷园小区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清芷园物业公司所述与现场勘查结果一致。另,清芷园物业公司当庭提交了金马四方公司与清芷园物业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订立的12#楼雨水排放系统工作流程,该工作流程载明,正常情况下采用雨水自然排放系统,根据天气情况,当遇大雨可能会发生雨水倒灌时,关闭门面房下边的雨水闸门,启用紧急排放系统,开启水泵进行强排。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所造成。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损害行为既包括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也包括违约行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已向思庆家超市赔付了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向思庆家超市赔偿了保险金;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就此部分的答辩意见缺乏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思庆家超市支付了保险金。关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是否为案涉事故的侵权责任方?本院对此意见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河湖管理处、排水集团先后出具函件,证实案涉事件系国网科技馆工程项目违法排污导致,公估公司亦载明案涉事故系某单位施工排放污水导致市政雨水管返水造成,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足以排除思庆家超市的损失,系由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可能性,因此本院对保险公司相关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是否为案涉事故的违约责任方?保险公司诉称,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分别作为租赁房产的出租方、物业管理责任方应该保证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本院认为,思庆家超市与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虽然分别存有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但案涉事故的发生为意外事件,而非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具体分析如下:案涉事故的发生系意外事件导致,并非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发生危险造成;金马四方公司在雨水排放系统与市政雨水管道之间设有紧急防洪水闸,该防洪水闸系金马四方公司自愿而非国家法定强制规定安装,目的是为了防止汛期市政雨水管道发生雨水返流,以便更好地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因案涉事件发生时为非汛期,防洪水闸未关闭,符合12#楼雨水排放系统工作流程的规定;清芷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返水情况,及时关闭了防洪水闸,并组织人员应急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两被告负有违约责任予以证明。基于此,本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认定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案涉事故并非因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综上,保险公司对金马四方公司、清芷园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义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