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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权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权字第199号原告: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增增。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军。原告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公告拍卖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新开源2”轮的债权登记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会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起诉称:2012年5月5日,原告同被告签订油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给被告所属“新开源2“轮加油,船用轻油35吨,价格8680元/吨,低金属120#燃料油150吨,价格5730元/吨,供油后45天内付款。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实际给被告供油,低金属120#燃料油152.5吨,船用轻油29.4吨。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油款,尚拖欠52901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油款52901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算);2、本案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可。原告中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1、油料购销合同;证2、供油凭证;证3、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船舶燃料供应合同法律关系及原告履行了供油义务;证4、船舶租赁协议,证明供油船“龙宇2”轮实际由原告经营。被告国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并对原告所举全部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系原件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所举全部证据均予以认定并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油料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对被告所属船舶履行了供油义务,被告理应如期支付相应的供油款,其拖欠供油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支付供油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享有529017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计至本院公告拍卖“新开源2”轮之日止)、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上述债权有权在“新开源2”轮的拍卖所得款中依法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王智锋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梅娜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