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银诉被告杨明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银,杨明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桂银,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杨明松,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桂银诉被告杨明松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银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明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银撤回对被告杨明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