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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培枫与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枫,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732号原告:刘培枫。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滨江路6-1B栋。法定代表人:郭定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一丁,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枫诉被告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培枫负担。审 判 长  程 松审 判 员  熊肖敏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