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文星与李忻奕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1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星,李忻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星,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忻奕,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太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杨文星与李忻奕借款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义务一万元,经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22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