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王某1,女,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兰考县。被告王某2,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3,××××年××月××日生育女子王某4。原、被告婚后在被告父母家生活,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对家庭不忠,搞婚外情,还经常打骂原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4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负责偿还欠原告父母的10000元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3,××××年××月××日生育女子王某4。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2因家庭生活琐事对原告王某1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2013年2月2日,被告王某2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照片、中山市拘留所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4由原告抚养为宜,婚生子王某3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4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200元,由被告王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庆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