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富阳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富阳市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富阳市某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阳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550.12元及逾期利息、并补缴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阳市某某公司主动交来案件款1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关于“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部分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