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李二星与苏春荣、徐菊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星,苏春荣,徐菊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二星,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被告苏春荣,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被告徐菊英,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星与被告苏春荣、徐菊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薄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