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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李二星与苏春荣、徐菊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星,苏春荣,徐菊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二星,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被告苏春荣,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被告徐菊英,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星与被告苏春荣、徐菊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薄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