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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四终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2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胜光,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颖,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业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胜光,蓬业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五建建设公司曾以蓬业咨询公司为被告以返还标段保证金、图纸押金、资料费为由起诉,被驳回,现无新证据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鉴于该事实和理由已为该院审理并作出了生效的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五建建设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退还五建建设公司。上诉人五建建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不属重复起诉;二、上诉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五建建设公司2010年以蓬业咨询公司为被告提起返还标段保证金、图纸押金、资料费诉讼,被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现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五建建设公司上诉称提交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为新证据,但该证据是原案件中认定该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结论,其所证明的内容仍是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并非新证据。故原审法院驳回五建建设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红振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