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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财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邢玉普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树军,邢树月,邢淑立,邢玉普,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27号申请人:邢树军,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邢树月,男,1985年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人:邢淑立,女,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邢玉普,男,195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志军,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邢树军、邢树月、邢淑立、邢玉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军驾驶的鲁NG1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军驾驶的鲁NG1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