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贾仁亮与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村民委员会、董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仁亮,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村民委员会,董金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贾仁亮,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董庆恩。被告董金华,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贾仁亮诉被告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村民委员会、董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仁亮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仁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仁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人民陪审员 梁国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聂新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