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黄勇前与姜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勇前;姜艳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53号 原告黄勇前,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姜艳青,男,40岁,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市桥东区圣达旅馆业主,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勇前与被告姜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勇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勇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勇前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