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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黄勇前与姜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勇前;姜艳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53号 原告黄勇前,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姜艳青,男,40岁,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市桥东区圣达旅馆业主,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勇前与被告姜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勇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勇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勇前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