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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荆州市新开泰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新开泰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悦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55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新开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永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悦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韬。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机票损失83600元,并负担受理费308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悦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86686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