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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百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9号大门外03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陈宋孟。被执行人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92319621。法定代表人曾国利。被执行人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92483093。法定代表人曾国利。被执行人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广场华丰楼25楼,组织机构代码129303451。法定代表人罗庆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裕亨花园5栋,组织机构代码19228107X。法定代表人曾俊连。被执行人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南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269433。法定代表人王金泉。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宏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百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翔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10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