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利才源与梁锦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才源,梁锦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利才源。被告梁锦铮。原告利才源诉被告梁锦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梁锦铮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梁锦铮向交警交付事故押金25000元,及向本院交付10000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梁锦铮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并查封了被告梁锦铮交付交警的事故押金25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被告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梁锦铮交付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押金25000元的查封。二、划扣上述押金中的8351.4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账号:10×××71,户名:博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献文代理审判员 韦鸿翰人民陪审员 蓝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