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5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崔炜,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崔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O日1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租住的珠海市******号房进行检查时,当场在房内查获浅褐色粉末状物质8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48.6克)、粉红色粉末状物质3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35.66克)、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3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402.12克)、白色粉末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2.39克)、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1.14克)及电子秤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赵某、王某、马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3、被告人周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含氯胺酮成份的毒品588.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31.1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O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 伟 文代理审判员 彭帅人民陪审员卞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丽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