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好特与黄象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好特,黄象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黄好特。被告黄象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好特诉被告黄象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好特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好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好特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0元,由原告黄好特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