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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1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75号原告梁某1,女,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号。法定代表人余乾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明、李顺兴,均是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梁某1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受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受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某1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陈青兰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韦健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