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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伟娟、纪卓淼与孙笑芬、王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娟,纪卓淼,孙笑芬,王月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79号原告:郑伟娟。原告:纪卓淼。被告:孙笑芬。被告:王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娟、纪卓淼与被告孙笑芬、王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娟、纪卓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娟、纪卓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娟、纪卓淼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洪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