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文某某,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文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文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司法救助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