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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于树强与宋诗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强,宋诗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于树强,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诗宣,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于树强与宋诗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树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11238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宋诗宣名下无房屋登记,仅有一辆平板汽车下落不明且价值微乎其微,银行账户无存款,后虽经我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宋诗宣依旧提供不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树强也提供不出宋诗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宋诗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章审 判 员  詹祖强代理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