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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梅仙与陈文正、骆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正,赵梅仙,骆青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正。委托代理人:楼纯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梅仙。原审被告:骆青敏。上诉人陈文正为与被上诉人赵梅仙、原审被告骆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文正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文正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4元,减半收取7107元,由上诉人陈文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