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汪浩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汪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天驰,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淮安市清浦区城南天参路原种子站宿舍。翻译包肄平(淮安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男,汉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负责人倪前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浩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浩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浩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浩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