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瀚文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华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瀚文,昆山华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88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瀚文,;。原审被告昆山华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西路168号。上诉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瀚文、原审被告昆山华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因委托经营管理等产生纠纷,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不动产纠纷。另外,双方曾口头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应进行核对并确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瀚文分别与上诉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与原审被告昆山华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否属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从合同,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属实体审查范畴。经审查,案涉不动产在昆山市玉山镇,两被告住所地也均在昆山市玉山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即使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则出租的房屋位于昆山市,即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无论是作为不动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另外,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间曾达成口头仲裁的协议,故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