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