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终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孔胜与钱伟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孔胜,钱伟明,青岛崂山云雾茶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孔胜。委托代理人孙红方,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伟明。委托代理人孙东清,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岛崂山云雾茶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超,总经理。上诉人王孔胜因与被上诉人钱伟明、原审第三人青岛崂山云雾茶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孔胜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孔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孔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孔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良臣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庆信书 记 员 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