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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学与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学,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学,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明星,系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组织机构代码19038103-4.法定代表人柯传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艳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483015-5.法定代表人黄维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博雷,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学(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