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华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李洪涛、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李洪涛,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华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住华县金堆城镇寺坪一宿舍125号。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68年7月21日生,蒙古族,金堆城钼业公司露天矿职工,住华县金堆城镇寺坪建设居9栋2单元4号。被执行人魏敏,女,1973年10月27日生,满族,居民,住华县金堆镇寺坪建设居9栋2单元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平依据生效的(2011)华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涛、魏敏给付借款及利息共计用费47594元,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领取27000元案件款,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洪涛银行账户存款17900元予以扣划,已给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4900元,下余3694元和案件受理费600元表示自愿放弃,同意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华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