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朱尤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荣,朱尤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志荣,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尤仙,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审理刘志荣与朱尤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荣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刘志荣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秀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