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商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与扬州市安宜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扬州市安宜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400号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潘善华,投资人。被告扬州市安宜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扬州市安宜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宝应县星鑫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沈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