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蔡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蔡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607号原告:刘国庆。被告:蔡宇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蔡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