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执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曾庆芬与秦剑明婚姻家庭、继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芬,秦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执字第406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芬,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秦剑明,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秦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剑明所有的位于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702房的房屋产权;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