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5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现在贵州省安顺市轿子山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