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元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元某某支付抚养费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某某自动将款项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