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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明、蒲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学明,蒲丽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学明,男。被告蒲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明、蒲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