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谭广朝申请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广朝,保定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谭广朝被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谭广朝申请执行保定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广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