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苏振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文化程度小学,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3)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红亚、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从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的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出发,后沿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739号路段时,因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被告人苏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陈某受伤。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勘查,并将被告人苏某带至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并提取了被告人苏某的血液样本。后被告人苏某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5月15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苏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236.5mg/100ml。被告人苏某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经象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苏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与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人苏某已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陈某赔偿款人民币2100元。2013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苏某饮酒后且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从象山县石浦镇横峙村出发,行驶至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浦中队并询问上次醉酒驾驶处理情况,后交通警察发现被告人苏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被告人苏某带至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并提取了被告人苏某的血液样本。后被告人苏某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0月15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苏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79mg/100ml。被告人苏某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象山县公安局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属性认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振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赖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