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綦江汪氏商贸公司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通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世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氏公司)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重庆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承建了綦江区打通镇场镇主干道路及管道综合改造工程,至2013年1月23日竣工。竣工当日,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设计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重庆分院、施工单位建辉公司(即被告)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章。因少数住户未贴砖,建辉公司补贴至当月30日。2013年5月中旬,在汪氏公司门面前有部分垃圾存在。同年5月下旬,建辉公司清理了部分垃圾。建辉公司自述系应綦江区打通镇城管办的委托。此后,仍有少量垃圾留存。同年7月1日,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该证明记载:“打通镇场镇综合管网改造工程由重庆建辉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于2012年10月起动,2013年元月30日竣工。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依据建设规范进行作业,该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已将工程施工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完毕。”另查明,在建辉公司承建的綦江区打通镇场镇主干道路及管道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后,另有安装路灯、棚户区改造、树林种植等三支队伍在汪氏公司门面前及附近作业,其中,棚户区改造距离汪氏公司门面约二、三十米。前述事实,有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照片、图片、公示表、营业执照、证明、验收意见书、协议、收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法院质证审查,应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汪氏公司要求建辉公司赔偿其门面无法租赁的经济损失,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门面前的建筑垃圾系建辉公司堆放。本案中,建辉公司出具了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工程竣工后已经将垃圾等清理干净,且在工程竣工后另有三支队伍在汪氏公司门面前及附近作业,汪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现存之建筑垃圾即系建辉公司堆放,故法院对汪氏公司要求建辉公司赔偿其损失及清理商业门面庭坝垃圾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汪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建辉公司于2012年9月承建綦江区打通镇场镇主干道路及管道综合改造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建筑垃圾堆放在汪氏公司门面前,有建辉公司的修建合同、照片等证据证实。一审认定“因少数住户未贴砖,建辉公司补贴至当月30日”,与事实不符。建辉公司承建的该工程至今未进入竣工验收。綦江区打通镇政府城管办出具的证明属伪造的证据,无证明力。安装路灯、棚户区改造等三支队伍的工作界面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建辉公司答辩称:其于2012年9月开始施工,于2013年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在其交付后在同一位置另有三支施工队伍对道路进行开挖。其于2013年5月对汪氏公司门前垃圾进行清理系受政府委托。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汪氏公司上诉认为其门面前的建筑垃圾系建辉公司堆放,要求建辉公司赔偿其门面无法出租的经济损失,但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汪氏公司认为建辉公司承建的綦江区打通镇场镇主干道路及管道综合改造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与建辉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不符,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汪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上诉人綦江县汪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段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