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6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314号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兴贤路福隆星城5A-414室。法定代表人黄衍直,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傅文尧,莆田市城厢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陈琰,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九元,由原告泉州宏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